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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: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查收!

添加时间:2023年8月30日 下午4:30 浏览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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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,以下简称《公告》,明确有关税费政策。

      小编带你了解相关政策内容。

01
政策要点
个体工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注: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作基础上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
 

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两费

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增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注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

 

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
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02
相关提示
  • 《公告》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,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绩不超过300万元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、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。

  • 《公告》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相关税款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,不再追溯享受。

  • 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)及《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 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)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。

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

发展优惠政策指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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